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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标准不因户籍而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12:15 江南都市报

  我省着手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状况

  本报讯记者郭宁、实习生黄蕊报道:所有单位不得因户籍不同而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制度。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 ,我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必须要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发生重大职业安全 事故将追究当地政府责任。

  我省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的状况。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要实行统一的劳动报 酬制度,不得因用工方式不同、户籍不同而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制度。同时,各用人单位要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 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 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并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对 延长工时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支付加班工资。

  各用人单位要强化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主体责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

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 行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对发生重 大职业
安全事故
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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